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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总则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铁路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及其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铁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与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职责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条 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铁道部规定的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经培训合格,取得铁道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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