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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勤基本规范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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