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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勤基本规范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上级报告。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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