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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想协议离婚。有一女7个多月,关于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请详细解答)。还有结婚前给她的彩礼和首饰因做如何处理(请详细解答)?根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因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想协议离婚。有一女7个多月,关于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请详细解答)。还有结婚前给她的彩礼和首饰因做如何处理(请详细解答)?根据上述情况如何自定一份详细的离婚协议书(请详细解答)? 补充:婚后她父母总在我俩中间参与,还有婚后得知她在我俩相识前堕过胎。根据上述补充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和首饰?(能要回的话,可以要回多少)


你好:
    首先关于彩礼和首饰你无权要求返还,在法律上这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交付则所有权发生转移,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张返还,至于你说的女方婚前有堕胎史也不是法定的返还理由。法律只规定三种情况可以返还,即未办理结婚手续;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使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的。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应该是不符合的。
    其次,关于抚养权,孩子两岁之前,抚养权原则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有如下规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至于支付方式可以按照: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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