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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拆迁补偿水平提高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李三勇律师
在2013年2月27日上午举行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二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获得高票通过,这是青岛市市首次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地方立法项目,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探索多渠道的法规项目提出、起草机制和代表大会行使立法职权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部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在全市广泛听取了政府各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在《条例(草案)》的修改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均提出了好的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建议在昨日提交会议提请审议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表决稿)》中得到了很好体现。
将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不再将公摊面积比例统一规定为23%。
“原先的《条例(草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中,统一规定百分之二十三的公摊面积比例不合适”,审议中,有关部门和区(市)提出,一方面,征收区域用于住房建设、可以进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对选择就地房屋补偿和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采用该项目的实际公摊面积比例来算,较为公平。另一方面,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而多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差别较大,应当考虑各县级市的实际情况。
在《条例(表决稿)》中,采纳了以上意见,将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修改为,“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比例计算。”同时增加两款,“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条例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增加对逾期不拆除行为的处理规定。
有的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对有关违法建筑拆除的规定不完整,建议增加对逾期不拆除行为的处理规定。
法制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草案中该条款修改为,“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房小地大”的情况作出规定。
“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城中村’这种情况比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
根据这一意见,法规增加了 “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条例》中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1”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1”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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