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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 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依据刑法典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教育/网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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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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