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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缓刑、假释存在哪些区别,缓刑、假释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110网律师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和假释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也适用于无期徒刑
    第二,执行的条件不同。
    缓刑的执行条件为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假释的执行条件为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的法律后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
    缓刑由法院予以判决。而假释则由刑罚的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五,考验期的计算不同。
    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不同的刑种考验期也各不相同,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六,由于缓刑与假释的执行条件不同,因此撤销的原因及结果也各不相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的考验期内,如果发现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被发现漏罪的,则刑期应先并后减。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如发现新罪的,则先减后并。同时,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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