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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沈明律师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的基本内容,通常认为包括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两方面,具体要求为:一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一些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忠实义务主要是指: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浪费公司资产的不当职务消费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亏损时仍然购买或者更换高档交通工具、对办公室进行豪华装修,利用公司资金进行高档消费,严重超标准地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勤勉义务:主要是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和不履行职责 
  归责原则: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都是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违反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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