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斌犯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至4月份,被告人吴斌在承包巩义市北山口镇青龙温泉大酒店期间,让马忠(已判刑)在该酒店二楼开设电玩城进行赌博活动,马忠把经营赌博活动所得利润的四成(三万余元)分给吴斌,吴斌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亦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及本案存在的从轻处罚情节辩称:1、酒店的电玩城在马忠承包经营之前就已存在,在马忠经营期间只有其新购进的设备是用于赌博活动,并非是电玩城的所有设备都是赌博设备。而吴绍斌只是“默许”或“同意”马忠在电玩城进行赌博活动;2、吴绍斌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意较小,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的作用较小,且获利较少;3、吴绍斌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吴绍斌从轻判处。
【法院认定】
2012年2至4月份,被告人吴绍斌在承包经营巩义市青龙温泉大酒店期间,将二楼电玩城交给马忠(已判刑)经营。期间,马忠招揽赌客到电玩城内赌博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把经营赌博活动所得利润的四成(三万余元)分给吴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斌的家属自愿为吴斌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斌的供述,同案人马忠的供述,证人康XX、卢X、李XX等人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巩义市青龙温泉大酒店电玩城账目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 法律分析】
被告人吴斌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斌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