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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为1080元/月
发布日期:2013-03-21    作者:110网律师
济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为1080元/月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见习记者 曹俐 通讯员 郭召利 王焱 时间:2013-03-20 08:33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3月1日开始,济宁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20元和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和11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据了解,2012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和950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

  “包吃住”属于职工福利,不算工资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解读

  单位有支付能力不能发“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单位即使能多发工资,也会按这个‘最低标准’执行呀?”很多市民对最低工资标准会有这样的疑问。对此,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外,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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