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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却“水涨船不高”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期,许多省市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继去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各地暂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的一个最低工资调整“回暖”现象。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就透露,一季度全国已有7个省对最低工资作出了调整,其中最高档平均调整幅度达到17%左右。另外还有20个省计划将在2010年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但伴随着最低工资调整政策的出台,部分用人单位也出现了规避这项政策的现象。曾参与工资条例草案起草研究工作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指出,下一步在完善工资条例草案时,需要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

  最低工资上调遭遇变相规避

  相比往年,今年一些省份最低工资的上调幅度较大,上调幅度低的也涨了一成。有人用“最低工资调整年”来形容今年的最低工资上调现象。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在考虑了所在地区的物价变动、平均工资的上升、就业状况等因素后所作出的调整,对职工特别是低工资收入劳动者来讲自然是件好事。”苏海南说。

  然而,伴随着各地相继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规避上调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也应运而生,苏海南将这种现象形容为“水涨船不高”。

  一种规避方法是,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只有天天加班才能获得加班工资,二者之和也才等于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意义的最低工资并未增长。苏海南强调,这种做法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劳动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各种福利待遇。

  还有一种规避方法是,原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标准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不同档次,为了不使单位的工资总额上升,企业只同步提高原来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单位岗位工资,同时将其他岗位的工资维持不动或者降低到与提高后的最低岗位工资水平一样,这一加一减,企业实际没有多花钱,劳动者总体上也基本未受益。

  “最低工资是工资支付的下限,最低工资上调,劳动者原有各岗位的工资也应当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水涨’了,各岗位劳动者工资的‘船’就应当高起来,而不应当停留在原有水平,更不该不升反降。”苏海南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用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的,在执行环节中的每一次刻意歪曲,都会磨蚀工资增长的正面效应。他强调,解决这一问题,除严格执法外,还必须建立劳资关系双方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集体协商机制。

  “蛋糕”大了劳动者有权分享

  尽管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引来一片叫好声。但专家指出,最低工资的增长并非改变低收入人群生活状况的根本之策。

  从一些企业对已上调的最低工资“斤斤计较”、变相规避的态度上不难发现,这些企业早已将“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来参照并执行。而即使达到了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又能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呢?

  据了解,广州最低工资调整前执行的是2008年的标准,每个月860元。而去年,广州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广州每人每月的生活成本最少需要1200元。

  专家分析,依据国际惯例和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至60%,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未完全达标。而如果从工资收入占整个GDP比重看,2009年全国薪资占GDP的比重仅为8%。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是改善低收入群体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的根本方法。”苏海南一语道破。他解释,所谓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就是在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只要企业效益增长了,企业的蛋糕做大了,劳动者就有权利在新增效益中分得应得的一部分。

  工资条例草案将增相关细则

  业内人士认为,工资该不该增长、如何增长,都应当由法律来规范并保障。

  早在2006年,酝酿出台工资条例的想法就已产生。这部旨在规范工资分配的法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据苏海南介绍,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

  2008年,工资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就已传出,业内人士分析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是草案“尚不成熟”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苏海南认为,这一草案关于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定的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随着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比如前面提到的在企业可承受前提下的最低工资上调,拿最低工资的工人工资提高了,是不是也应当让其他岗位的工资也相应按照原有比例关系相应增长,而不是通过降低他们的工资来补足最低工资的增长部分。

  “这些都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苏海南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方式,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工资标准及其增长等,包括了工资增长。

  “现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一机制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中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本身效益不太好,无力增长工资。因此建议对这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其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后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支持。”苏海南说。

  “现在看来,原来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有的与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有一些问题考虑得还不够全面细致。在下一步制定工资条例过程中,还要细致地研究有关问题,使它切实可行,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苏海南说。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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