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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到欺诈签订放弃遗产声明,起诉撤销声明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芝同被告吴某良系姐弟关系,50年代吴某芝远嫁江西,吴某良同父母在北京居住。80年代原被告父母先后去世,去世前遗留海淀区青龙桥西六间房某号房屋五间一直未予分割。2006年祖宅拆迁,吴某良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具体数额及补偿方式吴某良未向吴某芝透露。20083月吴某芝回京探亲,吴某良称老宅拆迁只补偿一套两居室,诱哄吴某芝签署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事后吴某芝得知老宅拆迁补偿款价值巨大,才意识到放弃继承权对自己的实际影响,经与被告协商继承财产问题时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有意隐瞒继承房产拆迁补偿价值巨大的实际情况,诱哄原告签订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原告请求法院撤销放弃遗留财产的声明。
    被告吴某良辩称:原告签订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现在遗产已经被拆除,原有财产已经不存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提供祖宅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被告予以拒绝。后申请法院向拆迁单位调取当时的拆迁补偿协议,可见祖宅拆迁共补偿安置三套房屋,并非被告向原告所说的一套。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放弃遗留财产的声明。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祖宅拆迁补偿三套房的实际情况,欺骗原告称仅有一套住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签订放弃遗产声明,且鉴于原告已经80高龄常年不在北京居住生活的实际情况,对于北京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不了解乃人之常情。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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