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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提交答辩状 镇政府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7月9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的行政诉讼被告淮阴区棉花庄镇政府败诉。

  在5月27日,孟某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棉花庄镇政府作出的对王某新批宅基地的四址的界址说明,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界址说明。淮阴区法院同日受理了此案,并于同日向棉花庄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棉花庄镇政府在收到诉状副本后10日内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作出界址说明的证据、依据。在庭审中,棉花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孟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棉花庄镇政府逾期提供答辩已经违法。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是因为有关办事人员出差。

  法院认为,棉花庄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10内提交答辩状,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镇政府作出的界址说明没有证据、依据;故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此案,办案法官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们会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其送达答辩状副本,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且能否积极主动应诉,本身就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高低及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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