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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效力待定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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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

2.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为效力待定和有效两种情况(47条)

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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