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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可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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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

2.可撤销的原因(54条)。

意思表示有瑕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除斥期间经过与放弃(55条)。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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