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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附条件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附条件的合同。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附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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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

司考合同法:要式合同

(一)条件的特征

1.意定性:有意思表示确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当事人约定。

2.未来性: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3.或然性:有发生的可能性。

4.合法性:必须合法。

2和3如果是不能条件合同无效。

(二)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达到这一条件后就作为某一民事行为或导致某一民事法律事实产生;否定条件当然是相反的,即达到某一条件后,就消灭或终止某一法律事实。

3.偶成条件与随意条件。

偶成条件,其成就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法律事实;随意条件,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志。

(三)条件的拟制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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