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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保密费,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本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所以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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