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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产假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5 作者:
赵 强律师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988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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