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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期限虽未届满 仍被判决给付全部货款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约定履行期限虽未届满 仍被判决给付全部货款
                  ——一起关于“预期违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24月某日,A公司会议室,律师正与A公司负责人商议对B公司一起201212月底方到期的债权提前起诉的事宜,在律师的法律建议下,A公司决定连同已到期的债权一起对B公司未到期的债权一并提出诉讼。
A公司为一家机械生产型企业,其与B公司保持着长期的供货合同关系,200911月,B公司再次从A公司处订购铁板切割等机械设备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A公司履行货款的结算义务,共计欠付货款达1401790元人民币,其后,B公司陆续给付A公司50万元货款。201112月,在B公司欠款长达两年之久之后,双方对剩余的901790元货款另行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剩余货款分两次给付,20123月底之前给付50万元人民币,201212月底之前给付401790元人民币,但是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仍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首笔款的给付义务,20124月,A公司决定对B公司提出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全部货款的清偿义务并按规定支付利息,B公司辩称,仅同意给付已到期的50万元,鉴于其余401790元为201212月底方到履行期,因此不同意对全部货款进行清偿。
【本案焦点】
A公司可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B公司履行全部货款的清偿义务?“预期违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律师说法】
“预期违约”为违约的形态之一,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诚实信用的履约原则,“预期违约”成立与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1、一方的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2、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3、另一方的预见必须有合理依据;4、被要求履约的一方未能提供保证。那么,要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A公司可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B公司履行全部货款的清偿义务呢?
A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对A公司构成违约,A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全部债权主张权利。
首先,双方于201112月达成的《还款协议》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B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B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期限履行首次的还款义务,A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到期仍不能如期归还所有欠款,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A公司的合同利益根本无法实现,鉴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在200911月业已形成,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之前B公司已几度摒弃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的债权的期待利益早已受到威胁,《还款协议》的签订已然是A公司无奈让步后释放最大限度的诚意,A公司有理由相信在此种情形下签订的《还款协议》B公司理应严格恪守,但事实上,《还款协议》约定的首笔款项履行期满后,B公司仍未能还款,因此,A公司预见B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义务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再次,B公司对未能履行还款事宜未能向A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甚至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已然对欠款之事实恃放任态度,其行为足以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B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形式,A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对A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均予以采信,认为《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拘束力,虽A公司在起诉时,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尚未届满,但B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形成于两年之前,《还款协议》签订之前B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款协议》签订之后,B公司未能履行首期款的给付义务再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B公司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剩余货款的给付义务,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求,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B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A公司履行全部货款的清偿义务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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