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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商品拖欠货款 判决买方立即给付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孙某货款8000元。
  
2005年10月,王某因建房需要,到孙某的木材厂购买了10吨木料。因王某当时手头资金不足,只付了6吨木料款,其余4吨木料款属于赊购,合款8000元未付。王某向孙某打了欠据,并承诺3个月内偿还。事后,王某未能按时向孙某支付所欠货款,孙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抗辩称,我从孙某处买了10吨木料,孙某理应向我开具发货票。因孙某没有给我开具发货票,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系双方履行主给付义务,其余系从给付义务。且在一方已履行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从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义务。因此,孙某出售给王某商品后,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为此,王某应支付对价。现王某以孙某未开具发货票的从给付义务角度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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