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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巨额货款案件判决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发布日期:2009-05-08    作者:高冬竹律师
    原告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自2002717日至2005年间,依据与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订单,为其加工和供货计价达19431698.41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计10134588.44元,并扣减其提供辅料计7827604.1元后,长期拖欠原告货款1469505.87元。
    高冬竹律师接受原告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委托后,将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虽然被告提出种种理由抗辩,但是该区法院经审理采纳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69505.87元,承担欠款利息70808 元,合计 1540313.87元,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江苏某经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继续委托高冬竹律师为其代理人。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12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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