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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批复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09-05-08    作者:高冬竹律师
    20062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接“帅驰”文字商标所有人吴某某举报后,以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经销吉奥汽车过程中,将“帅驰”注册商标用于印刷品和网络广告宣传活动,侵犯吴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巨额罚款。
    高冬竹律师接受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后,一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省、市、区三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纳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6118日下发了《关于“帅驰”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工商标[2006]392号),明确批复:南京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帅驰’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随即做出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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