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池失火致死两名女大学生案”一审宣判
本报南京1月6日电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李 钰)今天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南京发生的“电池失火致死两名女大学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惊天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王惊天因嫌购买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较重,电池容量较小,便在销售商王某处将电池更换成组装的三元聚合物锂电池。同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惊天在其住处海宁宾馆403室对该锂电池充电,几名舍友相继多次提醒被告人王惊天充电电池有较大的焦糊味及刺鼻的味道。王惊天也发现电池电压下降、有焦糊味等明显异常情况,但其存有侥幸心理,继续给电池充电达数小时,直至电池爆燃,引发火灾,造成入住在隔壁的南京大学两名女生因火灾窒息死亡,住在同楼层的武汉某高校一名研究生为逃避火灾跳楼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惊天明知电池充电过程中出现异常,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继续充电,以致电池爆燃,发生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