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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赔偿劳动者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需注意: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
书面形式载明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操作提示: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熟悉哪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无需经济补偿金。
2)如果企业要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作为理由,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首先要把基础工作做好,即要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明确界定清楚劳动者的那些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上述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要利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处理员工,很关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而且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已经履行法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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