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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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