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
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
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3 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12 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
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
作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
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的,经济补
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
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前的部分,
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
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操作提示:
1) 用人单位要掌握经济赔偿金的种类,因为经济赔偿金的种类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同。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