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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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