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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答:
这样的情形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主要是员工主动辞职的原因是企业存在过错或重大过错的情形。1) 实践中,劳动者提前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确认系由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并不同意但尊重劳动者权利,即可避免造成被认定为“协商一致”的后果,也可避免造成“阻挠”的结果。2) 在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辞职的情况下,如果单位既无意挽留员工,也无意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告知员工书面提出申请,并书面答复员工明确单位同意其辞职的条件是不支付补偿金。3) 员工口头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不宜主动向员工提供格式“辞职申请书”。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辞职申请书让员工填写的行为被认定为企业首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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