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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签协议却不支付补偿 “竞业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2-08-21    作者:王振兴律师
离开了公司后,李女士到一家跟原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工作。得知李女士跳槽的事情后,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女士赔偿其损失1万元。   该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李女士入职的时候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其中《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以及乙方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由于李女士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的说法,李女士并不认可。李女士指出:“按照我们的约定,我离职后公司应该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我离职后并没有立刻到其他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并没有如约支付补偿金。我多次跟公司联系,对方都明确表示不支付这笔钱,是公司违反协议在先。”
  最终,仲裁机构认为,由于公司没有向李女士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因此双方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对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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