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a,男,19 年4月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身份证号码:1000000000000 电话:1000000000000
异议事项:请求津南区人民法院终止对 房屋的拍卖及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异议人a于2004年3月23日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b将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房屋售予异议人a。后b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拒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将b诉至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判,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 )南民二初字第 号判决,判决确认了双方买卖房屋的事实,判令b协助异议人a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 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对判决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b尚在狱中服刑,故执行案件被依法中止。但贵院却委托拍卖行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这种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的效力应高于房产证的效力,根据判决,异议人a享有 号房屋的所有权。异议人一家在该房屋内已居住了 年之久,且无其他居所。案外人b因犯罪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异议人没有义务为其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此异议人依法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办理。
此致
津南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