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
甲与乙有债权关系,甲是债务人欠乙10万元,甲在丙建筑企业任项目经理,甲在丁处施工时,丁欠有工程款10万元,乙在向甲主张债权时将甲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乙申请法院保全了甲在丁处施工的工程款1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甲申请执行时,丙才知道此事,于是丙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该异议法院会怎样处理?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会有两种情况:
1、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那么对于驳回裁定,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呢?该法条也有两种救济途径: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就本案而言,丙认为法院对甲乙间的债权债务的判决是错误,因为该判决已经生效,所以可由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该判决、裁定,从而解除保全。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丙认为自己与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判决、裁定无关,因为甲是丙的项目经理,甲所施工程是代表并进行的,是职务行为。丁所欠工程款的债权人是丙而非甲,所以丙与“原判决”无关,丙以乙为被告向“原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