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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转抢劫绑架 数罪并罚被判处重刑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2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绑架案,被告人易林华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上午8点多钟,被告人易林华尾随被害人陈冰进入其在城北里木塘的家中,先在卧室找了衣服和帽子将自己蒙面,然后从抽屉和钱包内盗得银项链两根(价值437元)、现金4500元。随后,被告人被陈冰发现,因陈冰大喊抓贼,被告人便用鞋带和绳子捆绑住被害人陈冰的手脚并用透明胶带缠绕了几圈封住陈冰的嘴巴,用裤子蒙住被害人陈冰的眼睛后把被害人放在床上。尔后被告人易林华想到可以用被害人作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赎金,于是便用被害人的手机联系其儿媳儿子,以被害人生命安全威胁他们,向他们索要80万元赎金,同时被告人还声称在被害人家中放置了炸药和煤气,如果家属去开门便会爆炸。由于被害人儿子称没有这么多钱,被告人易林华同意交50万元赎金。当天下午2时许,被害人儿子按被告人的要求来到抱石公园附近交纳赎金,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在抱石公园傅抱石塑像附近将正在与被害人儿子打电话联系交纳赎金事宜的被告人抓获,之后到被害人家中将被捆绑的被害人解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陈某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捆绑在床上,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易林华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被害人家人钱财50万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易林华曾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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