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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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原缴费方式 |
新缴费方式 |
新办法实施时间 | |||||||||||
缴费比例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缴费基数 | |||||||||||
合计 |
单位 |
个人 |
合计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适用于深圳户籍) |
19% |
11% |
8%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22% |
14% |
8%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 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 最低月工资标准 |
2013年1月1日 | ||||
基本养老(适用于非深圳户籍) |
18% |
10% |
8% |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
21% |
13% |
8% |
与原办法相同 | ||||||
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 |
8.5% |
6.5% |
2%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新办法在修订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 ||||||||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 |
0.8% |
0.6% |
0.2%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
劳务工医疗 |
月缴费12元,其中单位缴费8元,个人缴费4元 | |||||||||||||
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
12% |
12%×12个月×18年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
生育保险 |
综合医疗参保人 |
0.5% |
0.5% |
0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新办法在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 ||||||||
住院医疗参保人 |
0.2% |
0.2% |
0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
劳务工医疗参保人 |
无 | |||||||||||||
失业保险 |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3% |
2% |
1% |
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
2013年1月1日 | |||||||
工伤保险 |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与原办法相同,2013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 |||||||||||
超龄养老费 |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
取消 |
2013年1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