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遗书若妻子再婚不得继承遗产有效吗?
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
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张建元病故前在遗书中列出“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军所有”这一限制性条款,妻子蔡丽珍再婚后,这份特殊的遗书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之争。
迟来的婚书
1994年5月,热恋中的张建元与蔡丽珍开始了同居生活,
二人与张建元的父母一起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巷上9号张家的三间平房中。1995年2月,张家人向邻居张文兴买了平房东面张巷上10号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张文兴签订购房合同。
张建元与蔡丽珍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蔡丽珍意外怀孕了,张建元觉得两个人收入有限,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蔡丽珍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蔡丽珍做了人流,后来就一直没要小孩。
2006年,久缠病榻的张建元意识到和蔡丽珍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蔡丽珍匆匆领了结婚证。
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张建元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张建元终是挨不过病魔,12月4日病故。
特殊的遗书
然而,张建元在2006年11月病重期间写下一份特殊遗书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遗书载明:在他去世后,张巷上9号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蔡丽珍,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超军所有。
张建元立下遗书时,蔡丽珍也在,但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而且遗书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蔡丽珍对再婚一事并没有提出异议。
丈夫过世后半年,蔡丽珍于2007年6月与张坚平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蔡丽珍与前夫张建元以前生活的房子中。蔡丽珍觉得她的再婚并非前夫遗书中的“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所以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书要求。
2007年10月,蔡丽珍和张坚平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两人生了个女儿,并在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了“百日酒”,张建元的侄子张超军一家这才知晓婶婶已经再婚。
一纸起诉书
蔡丽珍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书中的另一个受益人张超军的认同。
在张建元遗书中提到的张超军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张胜元的儿子。在得知婶婶蔡丽珍和张坚平再婚后,张超军认为其行为违背了叔叔张建元遗书要求,依照遗书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
至于遗书中提到的三间楼房,张超军认为是在张建元和蔡丽珍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张建元的个人财产,在遗书中张建元说的房屋使用权归蔡丽珍,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
在几番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2012年7月,侄子张超军持叔叔张建元的遗书,一纸诉状起诉到无锡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在双方都对遗书的真实性认可的情况下,锡山法院从遗书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
前不久,锡山法院判决驳回张超军的诉讼请求。张超军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说法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张超军是张建元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书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张超军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
张建元遗书中提到的涉及张超军的部分是张巷上9号三间平房的继承,遗书提到“如我妻蔡丽珍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超军所有”,这一约束性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这一遗赠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超军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张巷上10号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其并非张建元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