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的妻子陈二去世后,丈母娘李三也于1年后归天。但当张一凭妻子陈二的遗嘱欲继承妻子遗产时,却遭到小舅子陈四的反对,并要求其承担其丈母娘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由于陈二先于母亲李三死亡的因素,2012年3月,闸北区法院作出陈二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国债2.4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归其丈夫张一所有的一审判决。
张一与陈二是夫妻关系,于197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俩相濡以沫,恩爱有加。2010年3月,陈二一病不起,撒手归天,并留有遗嘱。遗嘱载明:“我死后,我的一切属于老公张一,任何人不能分。”2011年5,陈二的母亲李三,即张一的丈母娘也驾鹤西去。然而,当张一持遗嘱要求继承陈二财产时,却遭到了小舅子陈四的反对。陈四称,母亲病重时,自己承担了很多费用,但张一只支出了2000元。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要求从陈二的遗产中拿出部分承担母亲生前的丧葬费等费用。同时,对遗嘱的真伪产生怀疑。
在法庭审理中,张一申请对妻子陈二的遗嘱进行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送检《遗嘱》上的“陈××”签名字迹与陈××样本字迹系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陈二生前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对于陈二所留遗产,应按其遗嘱处理。本案所涉存款、国债产生于陈二与张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钱款的一半归张一享有,剩余部分属陈二遗产,由张一继承。因陈二先于其母亲李三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止于死亡,故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亦止于死亡。在无证据表示陈二生前就将来母亲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与陈一达成分担协议的情况下,陈四要求从陈二遗产中分担母亲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