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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刘德斌律师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生于2000113日)系鲁甸县某某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20127月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后,通过电话或短信交流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85日,二人聚在一起玩耍,当晚在被告人李某之母租住房内同居,86日,二人共同帮李某的一朋友家干完农活回来,晚上二人仍在该房内卧室西侧床上同居,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明知高某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87日被告人李某带着高某某骑摩托车欲到鲁甸县城玩耍,途中被高某某外公拦下,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将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如实作了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高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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