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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精讲: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3-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针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在公司立法中,整体来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就两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

  1.在有限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以外,下列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1)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由章程规定。

  (2)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章程有规定的,依照章程,未规定的,依照法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

  (4)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任期、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5)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

  (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决议,由章程规定。

  2.在股份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82条规定的内容外,以下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1)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章程规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注意两类公司表述上的差异」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考点」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4 很多学员提问:公司章程何时生效?

  ——这个问题公司法规定不明。一般认为,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生效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1—15 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化?

  ——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的自治,因此章程的作用更大,公司法中很多地方规定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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