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行为的理解
犯罪只能是处理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表现人的意思和意志的。
⑴ 思想不是行为
⑵ 无意识举动不是行为
⑶ 言论是行为
例:我在睡梦中的行为,我精神错乱的行为,或者我身体受到强制不能作为的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的,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A、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B、物质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
C、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直接损害,又包括间接损害。危害结果可能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也不可能不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典型的是: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三、行为方式的种类
行为方式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一般认为作为不仅是犯罪人亲手实施犯罪,还包括利用自己的身份,利用自己的身体、动作,利用身体四肢,还有利用外力的条件或者利用不具有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等,象这种情况都是作为,包括利用自然界的力量,利用动物,还有甚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这都是作为。在刑法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人教唆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自杀,或者是逼迫一些人自杀,这种情况也视为这个人是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履行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就是说不作为是法律上要求你当为而你不为,而这个当为是当为特定的行为。如我该抚养孩子我不抚养,这是特定的,这是不作为,并不是这个行为人这个时候没有任何的身体活动。
例1:甲某不照顾自己的私生子而导致私生子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她抛弃孩子相对于抚养义务而言是不作为。
例2:偷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某些积极行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不作为的要件
⑴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详见义务来源)
例:有些人离婚,孩子判给了女方抚养,结果女方又有了新的男朋友呢,她跟这个新的男朋友交往,对她自己的这个才一岁多孩子不闻不问,很多天不回来,致使这个孩子饿死啦。这种情况就是属于不作为,这种情况他母亲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杀人啦。间接故意杀人。
⑵ 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例1: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孩子,孩子早产,呼吸骤停,后来医院把他抢救过来了,但这对夫妇觉得这孩子可能先天不好,妻子出院时交了四千块钱就出去了,他们夫妻俩留的地址和电话全是假的,致使这个医院找不到人,把这个孩子在医院滞留长达一年多, 医院给他养孩子。 那么医院忍无可忍把他们夫妻俩告上被告席。那么最后法院判了, 只判了这个孩子的父亲构成了遗弃罪,。为什么呢?他的母亲身体不好, 另外是下岗工人, 没有工作。虽然他的母亲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这个母亲这个时候缺乏这种能力。
例2:甲乙二人为兄弟,甲为百万富翁,乙则很穷困。甲将其老母赶出家门,要其投靠弟弟乙。结果,母亲被冻死。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乙不构成遗弃罪。
⑶ 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⑴ 法律明文的规定的义务。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行政法等,都是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被刑法规定的,才能成为刑法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例1: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那么婚姻法这个义务同时被刑法规定的,如果这个人当为而不为,那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例2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犯罪,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之义务。
例3:甲乙二人为恋人,甲欲分手,乙不同意,并称:若分手,就死在甲面前。结果,乙当面自杀,甲扬长而去,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因为恋人之间无相互之义务。
⑵ 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理解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有两点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正在履行职务和业务的过程中。
例:我虽然是消防队员我看到了救火,我今天没当班,我不能构成,下班警察看到一个小偷他应不应该抓?下班了呢这就没有要求的。你这个情况下,他有个正在履行职务和过程的,这是大家要注意的,这是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第二、要求这个作为的义务的内容仅限于职务或者业务的范围内。
例:我是救火的,消防队员要灭火,抢救人员和财产,那这种情况,我把人抢救出来了,那这个伤员,最后救助他是该谁呀?该医生了,所以这里面就说我的义务就是把他救出来。
⑶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⑷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例:小河里落水,很多人看,不救并不构成不作为。只有有义务的人不救才构成犯罪。
不作为是讲法律所要求特定的行为,行为人当为而不为,能够为而不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例:甲九五年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八年刑满释放。服刑前甲借给乙两千块钱,刑满释放以后,甲多次找乙要,乙都没有归还。2001年,甲又到了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不还钱,还辱骂他,这样他们两个就扭打起来了。乙一下子没站稳,碰到桌子上,当时就昏迷了。甲扬长而去,他走了以后想:我是来要债的。结果他就回到乙家里,看到乙昏迷了,他不救助。他拉开抽屉,原来是欠他两千,他拿了一万八,扬长而去。那这个情况怎么操作?
首先确定行为看这个人构成几个罪,第一个行为就是当被害人处于一种危急状态,晕了的话你应该救助他,结果不救助,所以延误啦。这种情况对他死伤于不顾,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先前行为引起的不作为,那么这个行为构成什么呢?间接故意,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了故意杀人;第二个是虽然你们之间有债务纠纷,完了以后你把钱拿了,扬长而去。那么第二个行为构成什么呢?盗窃;另外他是九八年刑满释放,零一年发生的这个案子。那么根据新刑法规定的累犯,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是几年呢?五年。累犯,旧刑法三年,新刑法是五年,你们说新刑法轻还是旧刑法轻?旧刑法轻。旧刑法只要经过三年你如果再犯罪不发生累犯啦。新法要求的时间长,五年。但是这个地方它是发生在九八年,你说我怎么看三年五年,我教你们一招。你就看那个后行为,我们讲累犯是讲第二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累犯,对不对?第一个行为都已经处理了,你就看第二行为是发生在九七年十月一号以前的,就是三年。九七年十月以后的,一号以后的包括一号就是几年呢?五年。不管他什么时候抓的,就看他的行为,大家要注意这个地方,所以这个人是什么犯?累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四、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理解
1、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了法律上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的犯罪。
例:遗弃罪、遗弃伤病的军人罪,拒不救助伤病的军人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逃避征招、军事训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这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通常要求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例:讲杀人罪,法律上规定的它是作为的形式,故意杀人一般情况下是作为啦。但是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是不作为的,如有些母亲生完孩子,对这个孩子不喂水不喂奶,致使孩子饿死,那这个母亲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了作为的犯罪。法律上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以作为的形式规定的,而行为人呢,他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刑法规定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象这种情况,我们刑法里就称它为不纯正的不作为。就是它跟法律规定行为要求行为方式不一样的就是不纯正的,如果是一样的就属于纯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