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是什么?
所谓“违法辞退”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
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上条的经济补偿。
3、逾期付款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代通知金:法律本无此概念的规定,意思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如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立刻走人,那么就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补偿劳动者未被提前通知的损失。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双倍工资一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最多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在此需注意: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也就是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期限最多为11个月,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没有双倍工资的待遇了,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双倍工资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