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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工假期回单位上班 受伤仍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110网律师
前不久,小李通过了某康复设备有限公司的面试。公司初步安排其在精工车间工作,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符合录用条件的正式签订用工合同。不久,小李因病向公司请假3天,并提交了医院的病假条。但休息了两天后,小李自觉身体康复,便回到公司上班,不料再次受伤。之后,他请求单位申请认定工伤遭拒。   公司称小李仍处试用期,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其受伤是在休病假期间而非工作时间,故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能认定工伤。
  点评:法律人士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满足三个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方面:一是小李尚处试用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资格?二是小李在病假期间自行回公司做工受伤,是否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本案中,小李虽然未与康复设备公司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但依法能够作为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
  其次,小李虽然尚处休病假期间,但其放弃休假,主动回到公司工作,且公司对其工作内容有所安排,使小李在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从事有偿劳动,应视为已认同小李进行正常工作。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不可机械认定为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而应考虑实际情况。如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等,也属工作时间。
  综上,小李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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