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发生五年后员工被开除
案例
2006年,施先生应聘至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合同到期后,施先生和公司又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也获升迁。
2011年7月,公司与施先生谈话并制作了他亲笔签名的谈话记录。在该记录中,施先生承认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他于工作中建立“账外账”,且没有通报公司和其他同事,也没有向继任同事移交任何账目。
同年7月底,公司以施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施先生在签收了退工单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便起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施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私设“账外账”,造成公司的损失。之所以没有处理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但施先生认为,按照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公司直至2011年才得知自己私设小金库不合常理。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于2011年以施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当支付施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首先,施先生违纪行为均发生于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该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多次与施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视为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主张。
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解除续签的合同?法官解释,若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因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当事人自治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次,若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如劳动者隐匿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危害后果短期内不可预见等,在公司正常管理的情况下,确实不能及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违纪事实,且该违纪事实的发生足以使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实施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