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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110网律师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韩仲林/文
 
    在日常生活中,因一时之需而向他人借款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范于未然,有些当事人往往会采用打欠条或写借条的方式来作为借款凭证,以示证明其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然而,欠条和借条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呢?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如果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恐怕大多数百姓对此类问题甚感迷惑和懵懂,因而也就很难回答出一个所以然来,或许正因如此,缘于欠条与借条之争所引发的诉讼纠纷也日趋频现。
 
    前不久,笔者便得知这样一件事:X先生与Y先生平常关系不错,2007年8月17日,X先生因一时经济周转困难,登门向Y先生寻求帮助,希望其伸出援助之手。Y先生是个性格非常随和之人,见X先生平日生活检点,且其目前确因生意上的事而陷于经济危机,因此,Y先生便二话不说,立即答应X先生借20万元的要求,并于第二天将20万元现金在自家如数交给X先生,还说等X先生有钱的时候再行归还也无妨。X先生被Y先生的慷慨相助所深深感动,基于Y先生对自己如此的信任,X先生便主动提出要打一个欠条给Y先生,虽然Y先生一再表示不需要,但最终其还是接受了X先生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的内容是这么写的:“今X欠Y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欠款人:X,2007年8月18日”。
 
    此后,由于Y先生忙于打理生意,便逐渐淡忘了X先生借钱一事,其与X先生之间也逐渐疏于联系。就这样,直至2009年底,Y先生在清理自己的抽屉时,无意间发现了X先生留下的欠条,这才忆起X先生原来还欠自己一大笔钱没还。于是,其当即打电话给X先生欲询问其现在的生意状况及归还欠款的事,不料X先生的手机已停机,尔后,经过Y先生一番苦苦“摸底排查”,终于得知X先生已换新居,而且其手机号也予以了更换。经过再一次的周折,Y先生终于找到了X先生,一番形式性的嘘寒问暖后,Y先生便直接道出要求X先生归还其欠款的来意,不料X先生以生意尚未有起色为借口予以搪塞,嗣后,Y先生多次催要未果。
 
    今年4月份,Y先生便一纸诉状将X先生告上某区人民法院,要求X先生归还其相应款项和利息,不料最终被该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也许你会问,法律不是讲公平讲正义的吗?法院不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吗?为什么对Y先生如此不公?没错!法律是讲公平正义,法院也的确是给老百姓讲理的地方。但是,法律同时也不会无限度的纵容滥用权利者,也不会维护一个正当权利上的沉睡者,比如Y先生。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即如果权利人不在一定期间内主张你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旦期限届满,你便丧失了对你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绝佳机会,你的胜诉权也就无偿的奉献给了对方。
 
    单就上述Y先生借款一事而言,如果X先生当时出具的不是欠条而是一张借条的话,或许败诉的就是X先生了。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欠条与借条的区别问题。首先,所谓欠条,其只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事实的一个确认,可以是对过去一段时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数额或往来事实的确认,也可以是对出具欠条之时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数额或往来事实的确认;但借条则不同,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的事实,反映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次,正因为欠条与借条存在前述的相异之处,因此,二者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起算,若债权人自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的,则其债权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最终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而借条则不同,借条的诉讼时效系根据其借条内容有无记载还款日期而定,如果借条内容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起算;如果借条内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即出借人)自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进行催要,其诉讼时效系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催要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起算。换言之,如果借款人出具的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则出借人在借款后的任意时间均可向借款人进行催要。
 
    人民法院最终之所以驳回了Y先生的诉讼请求,就是因为X先生向其出具的是欠条而非借条,因此,Y先生的债权诉讼时效应当从2007年8月19日起开始起算,而Y先生没有在2009年8月18日之前向X先生主张其债权,故此,其合法权益最终也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实在是遗憾之余不无惋惜!
 
    在此,也许你会问:如果我将标题写成欠条,但其内容系借条性质的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将标题写为借条,而内容是欠条性质的该怎么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般系按照字条的内容来进行处理,因为标题并非是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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