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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罪数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3-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罪数的区分。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罪数的区分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正确定罪量刑。

区分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符合说。

注意:犯罪构成符合说并非万能的,在不少情况下无法适用。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

2.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多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如,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再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数罪并罚。

又如,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例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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