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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之工伤办理程序和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彭永和律师
工伤办理材料和程序
一、工伤认定(不收费)
1、申请的时间:
   用人单位方: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劳动者方: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2、认定的期限: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申请地点和受理机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4、申请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饭卡、工资单、考勤卡、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友证明等;
      医疗证明;
      其它材料视情况而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或劳动者垫付350元)
1、申请时间:伤情相对稳定后;
2、鉴定期限: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天。不服鉴定结论的,自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赔偿渠道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注意:以上,为上海地区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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