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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及须知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局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㈠ 工伤待遇

  ⒈医疗费(含挂号、治疗、检验、手术、住院普通床位、药费、就医路费):社保支付70%,单位支付30%.

  ⒉康复器具费:社保支付50%,单位支付50%.

  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经申请评残达到等级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⒋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退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保局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

  残退金每年定期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⒌ 护理费: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鉴部门鉴定,需要护理的,以本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

  ⑴ 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按60%计发;

  ⑵ 完全护理依赖按50%计发;

  ⑶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40%计发;

  ⑷ 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

  护理费随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㈡ 工亡待遇

  ⒈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

  ⒉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一次性发给。

  ⒊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

  供养一人者,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以上,按50%发给;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被供养人,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止。供养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亡)事故或确定患职业病之后24小时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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