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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保险首次申报核定办理须携带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三)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四)工资发放明细;

  (五)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填报《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表一)。

  二、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家属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之工伤保险处

  (一)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的:

  1、 经劳工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2、 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4、 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各种检查报告单;

  5、 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

  6、 交通事故须提供《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 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二) 工伤职工因死亡的:

  1、 死亡通知书;

  2、 死亡职工档案;

  3、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

  4、 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用缴款书》复印件(指工伤保险);

  5、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 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及其各种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原件);

  7、 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

  8、 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遗属子女的:

  学生证、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养子女的领养证(复印件)或公证书(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2) 以遗属配偶的:

  就业部门出据的无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证明;街道、乡政府的生存状况证明(每年一月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3) 遗属父母的: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材料;街道、乡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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