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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必就有双倍工资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员工王某在接到工作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迟迟不肯与其签约。刚一离职就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最终被北京市中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张峰律师表示,这种以为“只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老板肯定要赔双倍工资”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合同的故意和行为,就不需赔付双倍工资。”张律师称,适用双倍工资责任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此案中,该用工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主动积极地签约义务,那么就无需以终止劳动关系来避免举证不力的后果,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继续使用劳动者并在用工过程中继续催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张律师还说,目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条款,原本是为了对弱势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配合。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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