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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3-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犯罪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犯罪的分类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知识要点】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传统性犯罪。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现代型犯罪。

随着社会发展,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可能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

二、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知识要点】

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相关法条】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知识要点】

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

1.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略)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知识要点】

即成犯,指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指法益侵害发生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侵害状态继续存在的情形。如盗窃罪。

继续犯,指法益侵害持续存在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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