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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共同犯罪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要件:a.两个以上合格的犯罪主体;b.共同的犯罪故意;c.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分类:

a.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和集团性犯罪。

b.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c.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d.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题例1】H以杀人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的,H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H成立故意杀人罪,B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杀人包含伤害,故甲不是数罪,也不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以下题例同理。

【题例2】甲以绑架的故意、乙以拘禁的故意拘禁丙的,甲与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题例3】张三以为境外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罪的故意、李四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故意,共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二人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张三以为境外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题例4】甲教唆乙敲诈而乙实施了抢劫,甲乙在(重合的限度内)敲诈勒索罪成立共犯。甲认定为敲诈勒索,乙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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