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单位合并 劳动关系顺延合同未签是否要赔偿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2-27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张女士所在单位被另一新单位接收一个多月后,因新单位未与她签劳动合同,她辞职并要求新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发放的7天工资。而新单位认为其已明确告知她与旧单位的合同依然有效,而她未获批准就不来上班属旷工,应扣罚工资。无奈,张女士拨打致电我中心,在我中心律师的调解下,她获得了1000元赔偿金。
    员工 担心被炒鱿鱼主动辞职
    张女士1999年入职北京一单位,任食堂炊事员,与单位签有期限至2013年7月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日,她所在单位被一新单位接收,之前,两家单位属无任何经济、管理等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
    张女士说:“新单位接手后,我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未变。可后来新单位开始和别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和我签。我觉得说不定哪天就被辞退了,再说我每天做早点也很累,假日也难得休息,所以就提出了辞职。我一直工作到今年1月7日,后来我向单位要这7天的工资和加班费,单位不给,现在我要求单位赔偿1个月零7天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等共计3000元。”
    单位 未获批准不来上班属旷工
    调解中,该单位一负责人说,接手张女士所在的单位后,他们曾宣布认可所有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其中有的员工劳动合同截止到2011年12月底,所以他们与这些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7月到期,所以就没急着和她签。负责后勤的人员当时未向张女士解释清楚,这属于工作失误。
    不过该单位负责人坚持认为,在这起劳动纠纷中单位没过错。一是单位认可张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二是当张女士提出辞职,后勤领导与她沟通后,她答应继续工作,可第二天竟不辞而别,单位无奈临时找人做早点。张女士未经批准,擅自不来单位上班,属于严重旷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不同意她的诉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分析: 不签合同企业要担责
    针对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的说法,由于两家单位是无上下级、子公司母公司等任何关联的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张女士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对新单位没有任何约束力,即便新单位认可原合同有效,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新单位仍属于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给予她赔偿。由于新单位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主动辞职,即便未获单位同意,但因单位有错在先,所以张女士的行为不属旷工,单位扣发其工资无法律依据。
    同时,按法律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赔偿。张女士2011年12月1日进入新单位,2012年1月8日离职,单位应支付2012年1月1日至7日的未签劳动合同违约金,单位扣发她2012年1月1日至7日工资及加班费无法律依据。张女士要求单位支付1个月零7天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经我中心律师调解,张女士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该单位也感谢律师给他们上了一堂法制课,表示要马上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免重蹈覆辙。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884.html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